k8凯发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全椒县某保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陆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00312元。
陆某某受全椒县某保洁公司(下称保洁公司)雇佣从事保洁员工作。2019年4月1日,保洁公司(甲方)与陆某某(乙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清洁工工作,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乙方完成甲方指定工作任务的劳务报酬为1700元,转账支付。2021年2月14日上午8时许,陆某某在工作岗位上保洁期间,不慎摔伤,经全椒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于2月19日进行了左全髋关节置换术。陆某某受伤后在全椒县人民医院住院2次,共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15563.8元。
经本院委托,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陆某某伤情进行鉴定,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陆某某伤情构成9级伤残,误工期2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花费鉴定费2000元。陆某某受伤后一直在家休养未上班。因未得到相应的赔偿,为赔偿事宜将被告全椒保洁公司告上法庭。
保洁公司辩称,陆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我司从事环卫保洁工作,对陆某某的受伤事实及经过无异议,对医疗产生的15563.8元医疗费认可,愿意支付。陆某某受伤后一直在家休养未上班。陆某某与我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案应认定为工伤,不属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因此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不适用本案。另陆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工伤。
另查明,陆某某与保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退休金。陆某某主张月平均工资2000元,保洁公司表示认同。
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k8凯发。本案中,陆某某与保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k8凯发,且当时陆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退休金,故陆某某与保洁公司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陆某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保洁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陆某某从事劳务,自身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受伤与其自己疏忽有关,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因系确定伤害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上述损失共计222568.8元。确定陆某某的损失由被告保洁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陆某某自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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